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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来源: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整合人才、科技、资金、政策资源,加快引进、培育符合“龙城英才计划”创业类申报条件的优质科技人才项目(以下简称“科技人才项目”),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规管理、防范风险、绩效评价”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由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性质的创业投资中心,作为科技人才基金的运营主体。

  第四条 科技人才基金规模为5亿元,其中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98亿元,于5年内出资到位;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出资1亿元,每年出资2000万元,连续5年出资到位(所需资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科技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出资200万元,每年出资40万元,分年度等比例出资到位。

  第五条 科技人才基金经营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5年,投资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可用于继续对外投资。

  第二章 投资策略

  第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合作子基金和天使专项子基金三种方式。

  第七条 直接投资,指科技人才基金采用股权投资、可转股债权投资或组合方式,投资注册于常州国家高新区内的初创型、成长型科技人才项目,原则上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总额不高于科技人才基金总规模的30%。

  第八条 合作子基金,指科技人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通过合作子基金投资引进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人才项目,原则上用于设立合作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科技人才基金总规模的60%。科技人才基金向合作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40%。科技人才基金须与合作子基金约定引进落户于高新区的科技人才项目数量、投资于高新区项目的投资总额,原则上科技人才基金与其它社会资本同比例出资。

  第九条 天使专项子基金,指科技人才基金与国内知名天使投资机构、服务机构共同设立的天使专项子基金,原则上用于设立天使专项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高于科技人才基金规模的10%。

  科技人才基金向天使专项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80%。天使专项子基金聚焦区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发掘国内知名天使投资机构、服务机构项目资源,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引进科技人才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条 成立科技人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区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以及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投委会主任由区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纪委监委、审计局等部门领导应全程参加投资决策会议,监督投资决策会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投委会通过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按《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直接投资、合作子基金、天使专项子基金设立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章 基金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基金委托社会化、市场化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投资运作与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确保项目投资、子基金筛选、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严格规范。

  (二)管理机构承担投委会秘书处工作,包括投委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投资决策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定期向投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汇报科技人才基金运行管理情况。

  (三)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科技人才基金按实缴资金总额1%的标准每年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第十四条 区科技、人才等部门制定科技人才基金考核评价办法,经投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五条 科技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如出现因重大违规失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等情形时,投委会有权及时更换管理机构。

  第五章 直接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主要投资注册于常州国家高新区内的初创型科技人才项目,可适度投资注册于常州国家高新区内的成长型科技企业。

  第十七条 科技人才基金对直接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科技人才基金根据与科技人才项目签署投资协议约定,通过清算、协议转让、并购、上市等方式退出。

  第六章 合作子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合作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具有基金管理经历及良好业绩,且管理团队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注册地址:合作子基金须在常州国家高新区内注册。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向:合作子基金主投领域明确,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十二条 资金托管:合作子基金资金必须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按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募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规模:合作子基金单一规模一般不超过2亿元,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期限:合作子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子基金在投资期引进并投资常州国家高新区科技人才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5个,且实际到账的投资金额(含合作子基金作为主投机构带动其他机构对科技人才项目的投资额、投资区外企业返投至常州国家高新区设立产业化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额度)不低于科技人才基金的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向合作子基金出资部分,由子基金单独开设账户管理或通过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确保完成常州国家高新区的投资额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合作子基金投资期结束时,如子基金未完成在常州国家高新区的约定投资额度,科技人才基金已向合作子基金出资部分,科技人才基金有权选择减资退出或同股同权。减资部分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投资激励:在完成约定科技人才项目引进数量、投资额度目标前提下,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它出资人,有权在科技人才基金出资6年内一次性按照下述约定价格购买其出资形成的股权:

  (一)前4年内退出价格为原始投资额以及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第5、6年的退出价格为前述价格与按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第5年起利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 退出选择权:合作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科技人才基金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子基金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七章 天使专项子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天使专项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地址、投资方向、资金托管、经营期限、退出选择权等与第六章合作子基金管理要求一致。

  第三十一条 天使专项子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科技人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分期出资,首期实缴出资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才基金根据天使专项子基金首期出资后引进并投资科技人才项目情况,决定后续分期出资或不再出资。

  第三十三条 天使专项子基金全部资金用于引进并投资落户在高新区的科技人才项目(包括投资区外企业返投至常州国家高新区设立产业化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额度),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累计引进并投资科技人才项目数量不低于10个。

  第三十四条 投资激励:在完成约定科技人才项目投资、引进数量目标的前提下,专项子基金可选择与合作子基金一致的投资激励政策,亦可选择按科技人才基金超额收益(年化门槛收益原则上不低于6%)部分50%比例,奖励给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服务机构。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科技人才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科技人才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及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科技人才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或投资经投委会决策同意的基金产品。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构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

  (一)制定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流程。

  (二)制定严格的资金管控审批制度,确保科技人才基金资金专款专用。

  (三)建立投资协议法务审核制度。

  (四)建立向投委会定期报告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投委会报告半年度管理工作情况,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投委会报告年度管理工作情况,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委派成员担任被投资企业董事、监事或投决会委员,或有权列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投决会等。

  (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新就业大学生租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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