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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常州高新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新委〔2017〕22号)规定,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其薪酬挂钩,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区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单位名称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综合指标、财务指标和管理指标三部分构成。

  (一)综合指标

  综合指标主要反映企业承担政府重大项目或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组织考评情况。具体项目及考核标准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区属企业的发展要求及企业承担区委、区政府赋予的重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二)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度营业收入、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两项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比重、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1.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经专项审计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专项审计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

  3.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专项审计核定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5.资产负债率是指经专项审计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负债总额同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6.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两项费用)占年度营业收入比重是指经专项审计核定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之和与年度营业收入的比率。

  7.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发债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以上七个指标为通用指标,具体考核时,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上明确。

  (三)管理指标

  管理指标包括战略管理、经营决策、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1.战略管理指标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2.经营决策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3.基础管理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制度建设、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市值管理、采购与销售、存货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法律事务等。

  4.人力资源指标反映企业人才结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储备、人事调配、员工绩效管理、分配与激励、企业文化建设、员工工作热情等方面的情况。

  5.社会贡献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上缴税收、商业诚信、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综合指标的权重确定为20%~30%,财务指标的权重确定为60%~70%,管理指标的权重确定为10%~20%。

  (具体权重将根据企业不同分类进行确定,并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上明确)

  第七条 对区属企业完成重大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额外的加分,主要分三个方面。

  1.获得国家、省、市荣誉的,按2、1、0.5分加分,获得同一类型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单项计分。

  2.完成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任务,每完成一项加1分。

  3.企业在深化国企改革、转变经营方式、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并取得成效的,每一项创新工作加1分。

  额外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第八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企业负责人相应的惩处,并且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得为A、B级。

  1.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2.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3.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以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5.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为加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评价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经发局、人社局、审计局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组成考核小组,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由企业按照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报区国资委审核确定。

  (三)区国资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四)区财政局(国资办)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区国资办。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区财政局(国资办)向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五)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年度结束后,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决算报表,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区财政局(国资办)。

  (六)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区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考核小组对财务指标和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对企业上报的加分项予以确定,并征求各有关企业意见后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初步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对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的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复核,着重对考核计分征求意见中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及各加、扣分项目进行确认,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将考核意见和企业反馈意见报薪酬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形成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确定企业绩效年薪的重要依据,共分为A、B、C、D、E五个等级,并根据以下公式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业绩考核得分﹤70分),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70≤业绩考核得分﹤80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70)/(80-70);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80≤业绩考核得分﹤90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0.5+0.5×(考核分数-80)/(90-80);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90≤业绩考核得分﹤100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0.5×(考核分数-90)/(100-90);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100≤业绩考核得分);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5+0.5×(考核分数-100)/(110-100);

  A级封顶分数为1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级镇属公司、部门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由相关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各区属企业集团控股子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区属企业集团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区财政局(国资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及标准 .doc

上一条: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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