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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21    来源: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新北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作用,增强我区建筑业企业整体实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做大做强建筑产业

  (一)发展目标。全面实施建筑业快速发展战略,大力扶持一批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培育建筑市场,拓展建筑产业链,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形成市场布局合理、施工领域面广、专业结构齐全的现代建筑业产业体系。到2020年,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争取达到150亿元以上;力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壹级企业总量达30家以上;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企业3家,超5亿元企业8家;争创“鲁班奖”1项。

  本意见所称建筑业企业,均指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行业相关企业,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建材生产等企业。

  二、落实政策激励,优化创新发展机制

  (二)推进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革发展。积极推进建筑企业深化改革,按区股改上市有关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及上市工作,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和配置,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把分散的、有限的资源整合起来,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经营、合资合作、上市等方式,打造装备、人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

  (三)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进入重要基础设施领域,并形成一定施工能力。重点扶持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石油化工、电力工程等一些我区紧缺的总承包资质企业,鼓励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对建筑企业资质晋升予以奖励:企业新获得总承包特级资质,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新获得壹、贰级资质,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注册在我区的设计、监理、咨询类企业新获得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鼓励企业规模化经营。对在区内年开票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首超年度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授予年开票5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新北区建筑业规模企业奖”;对在本区当年实际纳税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并授予在本区当年实际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新北区建筑业年度贡献奖”。

  (五)鼓励区外企业落户本区发展。外地建筑业企业新迁入我区注册并在区内开票纳税,兴建企业总部,优先供应土地,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新北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企业开办补助。由外地迁入并在新北区新注册且营运满一年的建筑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开办补助:

  (1)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省级龙头建筑业企业,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具有一级资质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和综合类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第一个年度在区内实际开票金额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探索建立区级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考评机制。制定包含产值总量、市场开拓、工程管理等指标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区级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和优秀项目经理等评先评优制度,由区政府表彰并给予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省、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建筑行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及省优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的,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优先考虑。为区内建筑业企业发展提供一个创先争优的新平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七)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创新行业管理办法,提升企业市场占比份额。调整现行招投标评标办法,适当调整信用分比率,根据建筑业企业纳税贡献大小,在招投标中分别予以各项业绩加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大力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建筑业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评优创先、资质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失信成本,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清理出建筑市场。

  三、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九)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建筑企业购置200万元以上单台(套)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3%的补助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的地方贡献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专业设备进行技改投入可参照工业企业设备投入的有关政策文件给予优惠扶持。

  (十)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或主编工程建设类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对组建本行业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获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发明专利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可按照现行政策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的新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试行)》(常开工委〔2017〕51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主项资质晋升特级和荣获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承建本市范围内项目荣获“鲁班奖”、国优工程奖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中青年专家候选人。建筑业企业每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二)鼓励企业争先创优。设立新北区建设项目优质工程“高新杯”及“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区标化工地作为市级标化工地申报的前置条件,由区建筑业协会组织申报、评审及颁奖,“高新杯”作为市优质工程“金龙杯”申报的前置条件。将区级奖项纳入《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信用加分。对区内企业获国家级奖项进行奖励(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四、推广建造模式创新,培育新型建筑市场

  (十三)大力推广项目建设新模式。积极探索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等项目建设模式,鼓励综合实力强的大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有关业务。扩大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扶持我区建筑企业参与EPC项目,积累技术和经验,培育一批技术领先、管理先进的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企业。加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整合我区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单位业务,促进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在政府年度建设项目中每年落实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市场推广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

  (十四)创新监管模式,营造建筑市场良好氛围。大力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面保障基本建设程序的落实。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落实分账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并予以曝光,对其新开工建设项目实行限批、禁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五、强化组织推进,全力营造浓厚氛围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业发展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政府统筹下,定期分析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开展对外地新兴市场的考察调研,通过召开企业推介会、银企对接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拓展发展。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和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同时,各职能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将各项奖励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调整充实我区建筑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引导企业良性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协会促进技术进步、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成员单位组建联合体等方面的服务能力。引导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规范开展评优、评奖工作,提升社会公信力。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资工程咨询服务类收费参考价,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等行为,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六、其他

  (十七)本意见所有经济指标计算期限自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我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十八)在每年度星级企业评定时,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单独评定。

  (十九)本意见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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