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就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放宽落户门槛
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来常发展意向,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先落户后就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二、支持自主创业
深入推进“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开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遴选并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项目入选“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优先支持项目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创业资助支持,以及最高3000万元的“人才贷”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三、拓宽就业渠道
全年全市组织举办30场公益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采集、开发不少于6万个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开发3100个就业见习岗位,对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补贴,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各级事业单位今明两年提高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其中今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的70%。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其中今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加大定向扶持力度,对城乡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四、促进吸纳就业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2020年度,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安居保障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博士购房补贴标准并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对企业新引进的人才2年内购房的给予补贴:
1. 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包括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给予引才企业6万元引才资助。
2. 35周岁以下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泰晤士报》高校排名400强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3. 3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紧缺工种高级技师、技师分别参照硕士研究生、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生,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提供交通便利
新来常州就业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办理专属地铁卡,自办卡之日起给予一年免费乘坐地铁通勤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轨道公司)
七、鼓励社会实践
积极组织举办各类高层次人才对接、课题项目研究、社会实践等活动。
1. 对应邀来常参加“万名硕博常州行”系列活动的硕博研究生,给予交通及食宿等补贴。
2. 对来常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给予交通等补贴。完成课题项目研究目标的,除接收单位提供食宿和生活待遇外,给予2000-3000元/人的课题补贴,并给予指导老师(导师)1000-2000元的带教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加强校地合作
1. 减轻用人单位招聘成本,对参加我市“名校优才引进计划”等引才活动的用人单位,免收租场费、席位费、招聘海报制作和布展等费用,并根据招聘会性质和地域,相应减免食宿费及交通费。
2. 设立荐才和引才工作补贴。对积极向我市推荐人才的高校就业工作部门和引才成效突出的我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经评选后给予3-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优化职业培训
组织有培训意愿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充分运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并稳岗就业的,按照2020年净增参保人数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以工代训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落实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可按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款。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市现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