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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2    来源: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落到实处,根据《中共常州国家高新区工委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常开工委﹝2019﹞5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服务业政策”),按照《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新服﹝2019﹞12号)要求,本着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能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申报主体包括园区管理部门以及在高新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信用良好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来源于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由常州市新北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和区委宣传统战部、区经济发展局、区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认定程序、兑现程序、审核程序、附则五个部分。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服务业政策”中要求“新引进”和“经认定”的申报主体,在参加兑现程序前,须参加本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参加认定程序的申报主体范围如下:

  1.“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及研发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科学技术局)

  2.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3.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建设及运营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4.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5.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区委宣传统战部)

  6.国际组织(机构)的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的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区商务局)

  7.商务楼宇。(业务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第八条 认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年度认定工作通知,各申报主体提交相关资料。镇、街道以及核心载体初审相关材料、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以上材料和意见仅作为领导小组认定的参考依据。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依据相关材料、部门意见、产业特色、支撑贡献等方面,讨论并审定最终名单,名单在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下发至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进入申报程序的首要依据。

  第九条 “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及研发型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成立企业(或研究院)、建设平台的文件,或科技部门(协会)评定的文件复印件。

  4.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技术性投入情况表及附件(含技术人员薪资等)、设备投入情况表及附件等复印件。

  5.自主知识产权、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等复印件。

  6.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与政府或核心载体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5.新技术产品、平台获行政部门立项或奖励相关证书复印件。

  6.服务本地产业、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7.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4.IP研发、创作方案、实施以及投入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销售型企业总部,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与政府或核心载体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4.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功能性机构以及销售型企业总部企业需提交由集团或上级管理组织批准的文件、授权委托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在书面报告中明确工作范围、工作职责以及组织架构等。

  5.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需提供外事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6.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商务楼宇是指独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60%以上面积用于商务活动或同一产业入驻企业数占总入驻企业数60%以上的楼宇,参加认定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认定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体概况,申请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商务楼宇产权证复印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报告复印件。

  3.运营管理机构(指的是参与楼宇招商、运营、管理的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入驻楼宇的企业名单(入驻企业指注册在楼宇且在楼宇内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商务功能性质的文件复印件。

  6.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上述申报主体中,如对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可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认定流程。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发布政策兑现申报指南,申报主体根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报送兑现材料

  第十六条 “做优服务业核心载体”的申报主体,依据年度核心载体“以奖代补”评估结果,直接获得奖励资金,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七条 “做强服务业重点业态”中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申报主体,参加兑现程序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

  2. “高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高端服务平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的企业(项目),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设备仪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型企业还需提供两个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含技术性收入情况)等。

  4.新技术企业、平台类企业和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设备+软件”及研发投入情况)等。

  5. 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企业、文化创意企业还需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含IP收入情况)。

  6. 销售型企业总部还需提交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含主营业务收入和销售结算额的证明材料)。

  7. 商务楼宇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入驻企业年度纳税证明以及税票复印件。

  第十八条 “做强服务业重点业态”中不需参与认定程序的申报主体,参加兑现程序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报主体概况,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及金额、材料真实性及信用承诺等。

  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3.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入驻证明复印件。

  5.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还需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部门备案文件、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税票复印件。

  6. 商务服务企业还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以及税票复印件。

  7. 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在高新区内注册子公司、合资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会展企业,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情况审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税票复印件。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型展览的会展经济,还需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展会的复函、承办方资质证明复印件以及展览场馆场租等费用的发票及明细。

  第十九条 “推进服务业创新示范”的申报主体,参加兑现程序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领域示范区、集聚区、园区需提供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文件。

  4.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试点园区需提供国家级、省级认定文件。

  5.江苏省互联网平台经济“百千万”工程重点企业、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省级引领工程领军企业需提供江苏省发改委认定文件复印件。常州市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服务业优势企业需提供常州市发改委认定文件复印件;常州市服务型制造企业需提供常州市工信局认定文件复印件。

  6.国家物流4A以上的物流企业需提供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文件复印件。省重点物流基地(企业)需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审核程序,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实质审查、现场核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的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拟安排资金的名单,形成会议纪要。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副组长及组长签署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审核表(附件2)。拟安排资金的名单在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资金下达给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给申报主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等行为,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审查制,在认定、审核过程中,应核查申报主体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与区政府现有政策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与市级以上服务业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财力结算中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主体上缴税收不含税务、审计等部门查补税额。凡2019年1月1日以后成立或进区的企业,从税务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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