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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常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1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全力建设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打造工业明星城市升级版,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质效化、数字化、集聚化、规模化”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强化专业服务,不断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全面营造显著优化的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升级、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全面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形成产业层次不断升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效益不断提高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举措

  (一)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1. 不断改进政务服务。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有序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全程电子化审批模式,不断提升网上办事率和不见面审批率,高质量实现“3550”改革目标。充分发挥“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作用,构建政企即时沟通、互动交流、精准服务的网络桥梁。(责任部门:市编办、市政务办等)

  2.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到2018年底前率先完成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证照分离”改革。积极落实外资登记“审改备”改革,全面实施外资企业审改备“一窗一表”制,建立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

  3.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公布小微企业优惠收费清单,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按规定确需保留的,按下限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加大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涉企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

  4.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提倡采取建议、辅导、提示、告诫、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中小企业经营行为。对中小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法制办、市编办等)

  5. 强化政策保障措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加大已有涉企政策资金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倾斜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梯度培育、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拨款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各级政府要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二)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6. 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比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抢抓国家减税和定向降准的政策机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确保“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商业银行要主动向上争取信贷资源和政策支持,深挖内部潜力,加强增量与存量合理配置,优化增量结构,优先保障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通报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负增长、完成目标差距较大的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约谈。(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

  7. 扩大信保基金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整合现有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急专项资金、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人才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苏微贷、股权质押贷款补偿金、低息统贷平台风险池、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等信保基金,力争三年内将信保基金规模扩大到10亿元。创新基金运行模式,引进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分担风险,扩大信保基金的放大倍数。(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8. 加大担保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持续注资和参股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新设担保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市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健全完善“银、政、担”合作及风险分担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放大担保倍数。加快组建涉农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涉农企业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为常州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且担保费率低于2.5%,按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5‰的风险补偿;为常州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按季均余额分别给予不高于1%的风险补偿;为常州小微工业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发生风险代偿的,根据代偿金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贴。(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

  9. 鼓励抵质押方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适度提高中小企业担保品的抵押率。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进一步优化不动产融资抵押登记服务,积极推广武进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成果。(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等)

  10. 完善企业征信服务。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充分发挥征信公司作用,为全市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担保难等问题,逐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抵押信用贷款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11. 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在常州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金融专营机构或专职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团队,建立授信审查平行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授信审查流程,缩短授信审查时间。全面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减轻信贷人员压力,消除惜贷、惧贷心理。鼓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推出一批有特色、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更好更快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

  12. 深化转续贷方式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推广扩大“周转融”业务,加强银担合作,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试行无还本续贷,积极推广循环贷款、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中长期流贷、分期还贷款本金等转续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还贷续贷压力。(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等)

  13.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质小微企业实行差异化定价政策,调低贷款利率水平,扩大免收费服务项目范围,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和基层网点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收费政策。与市信保基金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承诺贷款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责任部门:人行常州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

  (三)持续提升创新活力

  14. 引导企业协同创新。研究制定《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资助办法》,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引导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创建各类创新平台,鼓励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创新资源合作,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创新平台,在市级企业创新平台认定评价体系中给予加分支持,并根据年度服务实绩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

  15.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发差异化产品和服务,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兴业。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对建设成效突出并获得国家、省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其用于创业服务、公益性服务等费用支出,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加快推动市场主体规范提升,继续推进“个转企、小转规、规转股、股转市”,构造良好的企业梯度培育“蓄水池”。(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

  16. 推动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围绕十大产业链等重点领域,培育一大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产品、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标准引领发展战略,参与标准制修订、增强品牌意识、丰富品牌内涵、提高自主品牌市场份额,实现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17. 实施“互联网+”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和营销手段,形成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智能制造+互联网”融合创新,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智能制造项目建设,加快智能车间(工厂)建设,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大力实施“企业上云”工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四)着力构建服务体系

  18. 打造公共服务体系。围绕信息咨询、创业指导、管理创新、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对外合作、法律维权等方面,重点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形成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常州市创新创业平台为依托,整合各部门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构建跨部门、集成化、网络化的新型服务模式。各辖市(区)、镇(街道)要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深化服务层次,拓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效能,及时为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工商、财税、环保、安全、金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利用技术、人才、资源、信息等优势,对中小企业开展精细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诊断式”服务。鼓励开发园区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咨询和培训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全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各类服务和政策引导。对获得省级以上资质和服务企业成效显著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联等)

  19. 完善企业培训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构建良好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继续推进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辅导、职业技能等开展培训,引导小微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搭建中小企业人才引进、交流和培训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培训各类中高级人才和创新人才。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线上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针对中小企业的网上培训教程,免费向中小企业开放。增加小微企业专项培训资金,凡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针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免收培训费。(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等)

  20. 健全企业监测体系。建立中小企业统计运行监测制度,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及时了解中小企业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及时进行研判、科学预警,为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决策提供基础支撑。(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经信委等)

  21. 创新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小微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步伐,加大老旧厂房改造使用力度。探索创新土地供应和地价管理制度,试点“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获取土地的成本。(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

  22. 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努力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提高市场拓展效率。中小企业参加重点行业专业国际展会、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跨地区产品展销活动和市政府组织的区域性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适合中小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从业人员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比例达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注:本实施意见中“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不包含“中型企业”。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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