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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8    来源:常州高新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54号),根据《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新委〔2017〕18号)以及《常州市新北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常新委办〔2017〕13号)的精神,稳妥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规范高效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导和带动非国有资本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到2020年底前,力争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品牌影响力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坚持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规范审批流程,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因企施策,宜改则改,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注重试点先行,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一)分类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竞争类国有企业,以提升国有资本效益为目标,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引入各类投资者,实施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实现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以保障城市高效运行为目标,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价格机制和成本规制,构建有吸引力的盈利模式,实现经营机制市场化,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特殊功能类企业,以完成区委、区政府赋予的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按照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思路,创新投融资模式,深化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合资合作,增强投融资能力,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设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分层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积极推进子公司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拓展融资渠道、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盈利能力为目标,引入具备条件的非国有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新办企业、新上项目为重点,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除有特殊规定或承担特定功能的骨干子公司外,其他竞争性领域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和国有股权有退有进,优化股权结构。

  稳妥推进集团层面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条件较为成熟的集团公司可开展股权多元化试点,引入主业匹配、管理规范、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机制。

  (三)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积极引入不同层级或区域的国有资本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优先选择引入拥有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较强产业发展能力、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资本进入,通过科学的公司治理,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各类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方式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改制重组。

  积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订立合作协议,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设施等公共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完善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或区属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四)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

  员工入股要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坚持以岗设股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做出具体规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

  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允许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严格职业经理人聘用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有效开展党的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推进机制

  充分发挥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区财政局(国资办)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区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市税费支持政策。区经发、人社、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服务指导,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各区属企业集团作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和所属企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具体实施,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成效,确保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合规、平稳有序。

  (二)规范审批工作

  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定位,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在做好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历史沿革、资产经营状况;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目标、基本思路、实施路径、发展规划;选择投资者的条件、方式、定价方法及意向投资者情况;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新公司章程草案和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党组织建设方案;未来股权调整或退出约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改革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国有企业制订改革方案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职工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将经内部决策和职工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的改革方案报区国资委批准。

  (三)规范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严格履行审计评估程序,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同时借助多种市场化定价手段,做到程序规范透明、定价科学公允,防止内部人控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强化监督措施

  区纪委监委、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严格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定价、股权托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信息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置方案等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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